国家旅游局网站显示,国家旅游局近日修订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据报道,《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活动或者危险活动的;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第六条修改为:“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根据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的《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诚信建设,增强公民文明旅游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者不文明行为,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收集和报送。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境内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全国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列入旅游部门的“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公司/公共汽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的社会习俗和民族生活习惯的;

(四)损毁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的;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活动或者危险活动的;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根据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省级“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报道收集。全国“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报道收集。

第八条“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告知旅游者本人,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告知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列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认为列入记录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记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人作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者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游讯]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保存期限视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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