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在泰国参加自筹资金的水上行走项目时摔倒,随后起诉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索赔28万余元。一审裁定旅行社应承担40%的责任后,马女士提出上诉。日前,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旅行社承担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并不不当,只是将伤残赔偿和护理费的赔偿方式进行了变更,最终责令旅行社支付马女士1.2万余元的医疗费,并支付了7.5万余元的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退还了200元的团费。
2001年1月11日,马女士与招商局国际旅行社签约,参加“泰国曼谷芭堤雅5晚6日游”。她在参加自费项目水上行走时滑倒受伤,导致左肱骨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裁定,马女士应对其受伤后果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支付马女士医疗费12000余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伤残赔偿金63000元,鉴定费920元,并退还团费200元。判决后,马女士提出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最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马女士支付各种赔偿金共计8.7万余元。
标题:[游讯]游客赴泰游摔骨折至伤残 旅行社被判赔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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