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今年7月,王女士和朋友计划利用年假外出游玩,并报团参加北京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菲律宾长滩岛4晚6日游旅游团..为此,王女士支付了5599元的差旅费,以及小费180元和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和船舶转让费共计20元。【/br/】7月6日晚,王女士和朋友们按照约定抵达首都机场,准备搭乘次日凌晨的航班。但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该团在机场停留一晚。7月7日凌晨5点,旅游公司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旅游团成员安排住宿。【/br/】7月7日18时许,王女士等成员再次进入机场等待航班,但登机后仍延误至7月8日凌晨2时。在“机场两天游”之后,王女士一气之下就自己离开了,不再旅行。直到王女士离开后三个小时,飞机才起飞。
起诉旅游公司要求退款
。事件发生后,王女士找到旅行社协商退款,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王女士立即将该旅游公司告上房山法院。【/br/】王女士表示,虽然未能完成旅游的原因是天气事故,但根据合同,当事故发生时,旅游组织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节省的费用返还给游客。王女士说,她离开小组后,她的朋友们没有住在一个房间里,而是由导游安排与他人合住一个房间。所以旅游公司其实拿到了酒店退的房费,却没有退给她。【/br/】此外,王女士还指出,旅游公司安排的航班经常出现航班延误,菲律宾当局已要求其暂停一切业务,但旅游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br/】王女士认为,自下飞机后,双方旅游合同已解除,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旅行社声称自愿离开旅游团
面对王女士的诉讼,旅游公司表示航班延误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游公司没有过错。飞机起飞前,王女士主动放弃旅行,是王女士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王女士在为旅游团申报时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自愿放弃某一旅游项目或者离开旅游团的,旅游团有权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br/】同时,旅游公司表示,截至王女士下飞机时,旅游公司已经为其支付了约4000元的机票、住宿等费用,这些费用已经发生,无法退还。【/br/】因此,旅游公司只同意退还王女士小费180元及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船舶转让费等。130元,但不同意退还王女士已支付的差旅费。【/br/】法院裁定酌情退款[/br/】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因出发航班长时间延误,在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放弃了出行。虽然她的行为是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她的行为是有原因的。而且,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违背了我国《旅游法》中“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游组织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规定,其中的约定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条款无效。【/br/】在诉讼中,旅行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放弃旅行时的实际费用,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知道旅行公司发生的费用已经无法退还,法院可以自行确定应退还的金额。【/br/】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王女士差旅费4500元,并追加差旅费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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