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肯定和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旅行社应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付费的导游优质服务奖励机制”。许多业内人士对这篇文章的解释是,旅行社可以制定相关的“小费”制度,并将其纳入旅游合同。也有很多人认为这是给小费变得合法的标志。

[游讯]外出旅游 你愿意给导游小费吗?

重庆晨报记者吴报道

“在过去的10年里,我曾两次率先在国内旅游团队中推出自愿小费制度,但都失败了。”17日下午,重庆森林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刘明对记者表示,三部委下发的意见将自愿小费制度推到前台,让人重新认识。刘明说,他正在考虑在最近的国内旅游团队中第三次推出导游自愿支付小费的制度,这意味着国内团队将在游客愿意的情况下,每人每天或1~3天内支付5~15元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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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推动导游小费制度流产

刘明说,2005年1月,森林国际旅行社(当时叫三峡森林旅行社)在报纸上明确刊登了一则广告,说:春节期间,其旅游团不会带游客接触任何自费项目,游客可以获得导游和司机的服务。如果游客对服务满意,他们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导游支付5到10元不等的小费。但是因为当时很多人不了解小费制度,坚持了半年就名存实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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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森林国际旅行社第二次在国内旅游市场推出了自愿小费制度,很快因为被市场忽视而消失。

既不禁止也不公开提倡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旅游服务人员的小费制度在中国从未被提倡过,但在政府管理层早期并没有得到认可。1987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关于严禁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但当时大部分入境游客都有在入境团队和游客中主动支付小费的习惯。

昨天,《重庆晨报》的一名记者采访了几位经常旅行的老人,他们几乎不同意支付额外的小费。他们认为导游服务好是理所当然的事,他们的服务费包含在团费里。一家旅行社的副总经理张韬认为,应该精心设计和宣传自愿给小费制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从而提高旅游专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同时要保证自愿小费制度不改变它的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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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旅游提示系统是必须的

重庆工商大学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副院长王宁认为,导游收取小费是一种国际惯例。他说几乎所有行业的员工都有工资保障,但是导游没有。从国际惯例来看,导游的收入一般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其次,游客支付的服务小费。王宁说,在中国,其他地方的游客几乎从来没有给小费的习惯,除了广东游客在国内旅游期间必须自觉支付小费,更不用说过去国家严格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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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表示,小费制度得到认可是好事。此外,导游工资的保障将有利于解决强制消费,增加受到游客和社会各界广泛批评的自费项目。

在操作层面探索的方法

最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旅行社应该探索并建立基于游客自愿付费的导游优质服务奖励机制」?金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程小龙认为,事实上,《旅游法》并没有确认导游收取小费是非法的。《旅游法》第41条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应当解释为: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但不禁止旅游者主动给小费。简单来说,不是不能接受,而是不能要求。三部委的《指导意见》也与《旅游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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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说,旅游小费是没有合法化的。其次,旅行社应该在运营层面探索一条道路。

导游服务费不等于小费

有人认为“导游服务费是小费,游客可以在旅途中直接付给导游”。北京外国语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杨教授明确表示,这是把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混为一谈。杨认为,“导游服务费”是指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排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这是旅行社应向导游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写在旅行团合同上。而“小费”通常是游客因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而自愿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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