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旅行社未告知风险义务的被告辩称,这是一起事故
65岁的侯女士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海滨散步时被海浪打伤,并被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回家后,她又做了手术。事发后,侯女士起诉北京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中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说它被海浪打破了
侯女士起诉称,2013年12月19日,她与北京青年旅行社签订了前往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旅游合同,该旅游合同实际上由中信公司牵头,中信公司还代表原告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清单》。去年1月7日下午两点左右,在巴厘岛海边,她右腿胫骨、腓骨、胫骨平台被海浪打骨折。当天,侯女士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治疗。当时诊断并治疗了胫腓骨骨折,进行了胫骨钢板内固定。
回北京后,侯女士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诊断后发现胫骨平台骨折住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过多次协商,太平洋保险公司向侯女士支付了近5万元赔偿金。为此,侯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伤残赔偿、后续治疗、失去的时间和精神慰藉,共计17万余元。庭审中,应法官要求,原告认定保险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要求对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而CYTS与中信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都否认他们应该负责
原告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合同,CYTS应告知原告旅行时可能遇到的事故,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导游没有告知原告海浪可能很大。中信公司作为一个接待员,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太平洋保险没有全额赔付。根据CYTS的说法,公司的提醒义务是有限的,原告是作为事故被海浪伤害的,因此不应该被追究责任。中信公司表示,没有与原告签订旅游合同,不应成为被告。
对于原告称其被海浪击伤一事,CYTS和中信公司均提出异议,称医院出具的伤情材料并未注明是被海浪击破还是被海浪击打后坠落,但鉴定结论为坠落,原告未如实告知伤情。第二被告认为这一天是自由活动,导游和导游不能跟随。原告自己的摔倒是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旅行社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公司已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和伤残保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庭审结束,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改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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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游讯]老太出国游沙滩散步被海浪拍骨折 起诉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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