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证申请表上,去韩国旅游的游客承诺“如果留在韩国,要向旅行社支付5万元违约金”,到了韩国后,游客真的再也没有回来。旅行社提起诉讼。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该游客向旅行社支付5万元违约金。【/br/】【/h/】年3月,王到本案原告的一家旅行社报名去韩国旅游。几天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王参加原告组织的赴韩国旅游团队,并约定其他事宜。双方都签署了协议。之后,王在旅行社提供的《签证申请表》上填写了个人信息。申请表上明确写明:“我保证在签证有效期内随代表团回国,我不会在韩国停留。我已经清楚地明白,如果留在韩国,我需要向签证代理公司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王在申请人的签名处签了名。王提供身份证、就业证、担保书,并支付2460元差旅费后,旅行社为其办理了签证,并购买了机票。
2006年3月21日晚,旅游团抵达韩国后,王等13人离开旅游团,旅行社无法与他联系。根据旅行社与王的约定,王应向旅行社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于是提起诉讼。被告王未予答辩。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报名旅游,原告为被告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支付差旅费,双方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双方还签署了相关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双方应按照协议执行。被告填写《签证签发申请表》,清楚理解提示的相关内容,承诺不在韩国停留。我也知道违约责任,“如果我留在韩国,我需要向签证代理公司支付不低于5万元的违约金”。被告知道自己持有旅游签证,在韩国非法居留,但逾期未归。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旅游合同和自己的承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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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游讯]赴韩旅游违约脱团 旅行社向游客索赔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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