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和纪念日假期方法的决定》,各地区、各部门为提前合理安排假日旅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相关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现为年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假期
元旦: 1月1日至3日公休,共3天。
二、春节:从2月2日(农历除夕)到8日放假,一共7天。 一月三十日(星期日),二月十二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 4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四月二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从4月30日到5月2日放假,共计3天。
五、端午节: 6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 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国庆节:从10月1日到7日放假,共7天。 十月八日(星期六),十月九日(星期日)上班。
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值班、安全、国防等员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和平共处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标题:【游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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