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乙方,后来丙意外死亡,乙方获得保险赔款。一次偶然的机会,男方发现C不是自己和女方生的,于是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女方因C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
不同的观点
对于甲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丙方投保意外伤害险。C死亡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受益人是乙方,但此时甲乙双方仍然是夫妻,因此甲方有权获得一半的保险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本案指定的受益人是B,那么保险金属于B,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A无权要求分割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金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知,受益人的权利是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保险赔偿金。
2.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权的性质可以讨论如下。
(1)受益权是固有权利还是继承权利?
一般来说,受益权属于固定权,不具有继承性。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时,受益权的归属不言而喻。即使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也没有必要争论受益权的归属,因为人寿保险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因此,受益权来源于保险合同,而不是“继承”。
(2)受益权能否等同于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权,其性质属于继承权,所以受益权不是继承权,保险金不属于继承权,不能按《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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