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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山西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这对全面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如今,旅游已经成为人们正常的生活方式之一。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释。《条例》增加了哪些亮点?在全球旅游时代,《条例》从哪些方面有所突破?鉴于我省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条例中增加了哪些内容?

[游讯]山西旅游将迎来怎样的机遇

关键词:战略支柱产业

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新方向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突出旅游业作为战略支柱产业的地位。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这是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定位。是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法制化、制度化和根本化,以发展旅游业为突破口,打造转型综合改革的新引擎和新支柱。它在促进和保障文化旅游产业,促进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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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详细规定,省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球旅游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投资和支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新产业定位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旅游业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繁荣、民生改善、文化传承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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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旅游

体现综合产业的时代特征

目前,全省正着力打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支撑的新品牌,逐渐彰显其超凡魅力。在传统景区人气持续不减的同时,我省一些新兴景区和休闲娱乐设施发展迅速,全球旅游使旅游形式更加多样化。

《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全球旅游业,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众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需要实现资源的全球整合、要素的全球匹配和社会的全球参与。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省要初步建成国家旅游示范区,把山西旅游业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其时,对促进国家战略的实施,把我省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全球旅游目的地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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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保、环卫、水电、通信、安全、停车场、厕所、标志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景区应保持交通畅通,4a级以上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道路应符合三级以上公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免费向旅游者提供各种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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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规划

突出顶层设计的合法性

旅游规划是保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它在明确旅游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加强旅游资源的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等方面发挥着纲领性作用。

《条例》将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旅游功能。这些强制性规定对于解决缺乏规划、不按规定办事、在规划中起主导作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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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文物、交通等部门在编制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建设需求;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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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保护

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省自然资源丰富,人力资源独特。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旅游资源长期得不到开发或保护,导致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长期闲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不符合旅游规划,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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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相关要求,《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第一,明确要求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守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二是对未开发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已经评估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或者已经评估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不得建设妨碍或者破坏旅游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第三,依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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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网易旅游

标题:[游讯]山西旅游将迎来怎样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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